案例分析从商标驳回复审案中看实际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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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龙医通LONGYIT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龙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年06月12日委托我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号龙医通LONGYITONG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项目“体脂监测仪;胆固醇检测仪;治疗用面罩;血糖仪;心率监测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血压计;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按摩器械”等商品上。

申请商标:

商标局的驳回通知认为:

该商标与深圳市圣爱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号“HOLY”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一:

该商标与常州市康蒂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号“图形”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二:

该商标与湖北新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号“新龙”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三:

该商标与郑州市鑫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号“鑫佳乐”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四:

该商标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号“图形”商标近似。

引证商标五

二、商标复审请求

接到商标驳回通知后,我司认真分析申请商标与驳回商标的异同之处,提出了以下商标驳回复审理由:

1.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引证商标一为上下结构,上方为图形,下方字母“HOLY”;引证商标2为单独的图形;引证商标3为上下结构,上方为图形,下方为中文“新龙”;引证商标4为左右结构,左面为图形,右面为中文“鑫佳乐”;引证商标5为单独图形。而申请商标为上中下结构,图形在上,中间为中文“龙医通”,最下方为拼音“LONGYITONG”由文字+拼音+图形组成,与各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故申请商标的整体视觉形象与引证商标整体形象差异显著。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5整体不同,区别明显,有以中文含义区别特别明显,使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中文在中国国内消费者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而图形相比中文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所以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整体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就一般公众认知而言,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3.各引证商标互相存在完全可以证明互不近似,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和各引证商标不近似,特别是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已经成为商标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一般公众认知能力完全能够区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完全是不同的品牌,由此并不违反《商标法》相关之规定,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不相同或者有近似之处。

三、驳回复审结果

商评委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理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案件总结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指标志上的近似。判断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上述规定的近似商标,既要从标志本身、商品本身予以判断,也应当对系争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特定关系、相关历史渊源、在先权利人意愿以及客观上是否形成市场区分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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