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质监量〔〕1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规范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秩序,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号)和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收费停征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陕质监量〔〕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我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为: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并列入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详细目录参见《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代码表》(附件1)。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强检业务受理时,必须严格审核。对于计量标准器具,要查验其是否具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前期的检定证书;对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要查验其《备案承诺书》、《检定申报单》是否填写完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确保申报器具确实属于目录内强检器具,并按照规定定期送检。
各市县质监部门,对申请送检的属于目录内的强检器具发现有脱检、漏检或未按规定检定的,应依法查处。此类强检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检定时,需提供已接受质监部门查处并整改到位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严格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陕质监量〔〕24号文件规定,以及省市质监局出具的指定通知单,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强制检定的备案、申报、送检工作。同时,注意通过备案、指定工作,摸清辖区内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底数,依法实施监管。
省局组织修订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申报单、指定通知单(见附件2、3),自发文之日起,工作中应使用新的申报单和通知单。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本级计量检定机构具备检定能力的,不得向上一级质监部门申请检定(特殊情况除外,需具体书面说明原因)。
三、严格执行民用四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制度
各市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质监量〔〕4号)要求,对用于城、农网改造、住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安装的“民用四表”,必须在首次使用前实行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其中热量表按规定实行周期检定)。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加贴使用省质监局定点指定印制,全省统一的陕西省计量器具首次强制检定(SXCV)标志。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该标志。各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使用该标志。
“民用四表”的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号)规定,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不加贴首检标志),失准报废。由产品制造企业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
四、加强停征计量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等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或个人收取强制检定费用,对正常送检的强检器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
强检器具依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应开展周期检定。周期检定之外由于客户方原因并要求进行检定的情况,按委托处理。
各市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停征计量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质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停征计量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行停征计量收费规定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的动态管理
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查询、申请送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或所在县市质监局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的计量技术能力。如果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变更后的计量技术能力。公开内容应包括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含附件)的全部内容及业务联系电话等。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年)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号),加大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市级和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能力建设力度,重点满足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医疗安全、贸易结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强制检定需要。对本地区急需、欠缺的计量技术能力,特别是强制检定项目,应优先建设,确保满足强检工作需要,确保适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六、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责任管理
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收费停征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陕质监量〔〕24号)中规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责任规定,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责任管理,确保强制检定工作有序进行。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积极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工作经费申请,切实保障辖区内强检器具检定工作经费的落实,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强检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强检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报检,提高强检器具的检定率。
附件:1.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代码表
2.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
3.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通知单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7月16日
附件1▼
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代码表
代码
项别名称
种别名称
陕西省执行目录(发布批次)
列入国家目录
(本省未执行)
尺尺-竹木直尺1
尺-套管尺1
尺-钢卷尺1
尺-带锤钢卷尺1
尺-铁路轨距尺1
面积计面积计-皮革面积计4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1
体温计体温计-体温计3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1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热量计热量计-热量计3
砝码砝码-砝码1
砝码-链码1
砝码-增砣1
砝码-定量砣1
天平天平-天平1
秤秤-杆秤1
秤-戥秤1
秤-案秤1
秤-台秤1
秤-地秤1
秤-皮带秤1
秤-吊秤3
秤-电子秤1
秤-行李秤3
秤-邮政秤3
秤-计价收费专用秤3
秤-售粮机1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3
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3
轨道衡轨道衡-轨道衡1
容重器容量器-谷物容重器1
计量罐、计量罐车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1
计量罐、计量罐车-卧式计量罐1
计量罐、计量罐车-球形计量罐4
计量罐、计量罐车-汽车计量罐车1
计量罐、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1
计量罐、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
酒精计酒精计-酒精计1
密度计密度计-密度计1
糖量计糖量计-糖量计1
乳汁计乳汁计-乳汁计1
煤气表煤气表-煤气表2
水表水表-水表1
流量计流量表-液体流量计1
流量表-气体流量计1
流量表-蒸气流量计3
压力表压力表-压力表1
压力表-风压表3
压力表-氧气表1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计1
血压计-血压表眼压计√027眼压计-眼压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测速仪0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测振仪0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电度表(电能表)031电度表(电能表)-单相电度表1031电度表(电能表)-三相电度表1031电度表(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测量互感器0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1032测量互感器-电压互感器1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1
场强计场强计-场强计1
心、脑电图仪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1
心、脑电图仪-脑电图仪3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2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医用辐射源2
电离辐射防护仪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2
电离辐射防护仪-照射量率仪2
电离辐射防护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2
个人剂量计√
活度计活度计-活度计3
激光能量、功率计激光能量、功率计-激光能量计1
激光能量、功率计-激光功率计1
激光能量、功率计-医用激光源3
超声功率计超声功率计-超声功率计3
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3
声级计声级计-声级计2
听力计听力计-听力计3
有害气体分析仪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3
有害气体分析仪-CO2分析仪3
有害气体分析仪-SO2分析仪3
有害气体分析仪-测氢仪3
有害气体分析仪-硫化氢测定仪3
酸度计酸度计-酸度计1、4
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瓦斯计瓦斯计-瓦斯报警器3
瓦斯计-瓦斯测定仪3
测汞仪√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3
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1
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1
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比色计0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1
049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4
烟尘、粉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4
水质污染监测仪√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
水质污染监测仪-测氰仪√
水质污染监测仪-溶氧测定仪√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4
血球计数器√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屈光度计屈光度计3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4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停车计时收费装置4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4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仪4
验光仪-验光镜片组4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4
热能表热能表-热能表4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主要设备)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主要设备)说明:
①“陕西省目录批次”是指我省先后发布四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是全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分别指: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84号)、2《关于公布陕西省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陕技监局量发()05号)、3《关于发布“陕西省第三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陕技监局量发[]19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陕政办发〔2〕号)。
②“列入国家目录(我省未执行)”,是指列入国家目录,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结合本地区实际,并未列入本省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
申请单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