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减免是国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红利。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让广大用户真正获得降价红利,是落实降价政策最关键的环节。近期,我局也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对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开展专项清理检查,确保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
截至目前,我局已出动执法人员余人次,检查国电公司抄告的红码单位多家,普查其他单位61家,立案8起,退款.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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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重点是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存在转供电环节的用户。
终端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非直接抄表用户)。
举个例子: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单位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单位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用户,该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单位。
02
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
转供电主体单位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应按省物价局公布的销售电价和终端用户分表电量计算收取,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或者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总表电费。
按照浙江省发改办价格[]号和浙价资[]号文件要求,年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下降8.4分/每千瓦时、年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下降7.48分/每千瓦时,转供电主体单位必须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任何转供电主体不得截留降价电费,保证收取的电费和上交国家电力部门电费保持一致,严禁产生余额。
在上述降价的基础上,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38号)文件,自年2月1日起至6月30曰止,电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03
转供电主体责任
1、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终端用户的电价,同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终端用户签订电费结算标准及方式等合同条款,按规执行,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2、转供电主体应建立电费结算台帐,准确记录缴纳和收取的电费以及总分表电量,采取公平分摊损耗方式的,应合理分摊损耗,定期进行结算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结果。
3、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接受社会监督,化解价格纠纷,按照上述要求规范电费收缴行为。
04
若发现违反转供电相关价格政策的问题,如何投诉?
可拨打电价举报电话或区长公开电话进行反映。对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国网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供电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电力法》、《价格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退还违法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
电费关系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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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萧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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