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准与检定是计量学中的两个基本计量术语,许多人由于概念不清,容易将两者混淆或等同。我们从以下十个方面来为大家区分
1对象不同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且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以及无手段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59种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范围。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2依据不同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自行制定。在校准规范中,可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是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任何企业和其他实体是无权制定检定规程的。
3目的不同校准的目的是确定与对应标准量值之间的关系:
a.确定示值误差,并可确定是否在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b.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可调整测量器具或对示值加以修正。例如:外径千分尺通过校准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大0.0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使用外径千分尺测量零件时,测量结果减去0.02mm的修正值,为该零件的实测值;
c.给任何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如影响量的作用),或给参考物质特性赋值。例如:根据标准砝码赋予被测砝码一个值;通过标准硬度计对用于检定工作硬度计的硬度块赋值(给出被测量的示值);
d.实现自下而上量值的溯源。检定的目的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
4性质不同校准不具有强制性,是按校准规范步骤进行检测,不一定全项。检定具有强制性,是按照国家计量系统表进行,按计量检定规程步骤进行全项检测,具有法律效力。
5主体不同校准的主体是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检定的主体是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
6方式不同准的方式可以采用自校、外校的方式进行。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自校的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可以节省大量费用。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行政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
7周期不同校准周期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周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还可在使用前校准。检定周期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不能自行确定。
8内容不同校准的内容只是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检定的内容则是对计量器具的全面评定。除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检定可以取代校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9结论不同校准的结论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只给出范围、误差或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计量器具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检定结果合格的填发检定证书,不合格的发检定结果通知书。
10承担风险不同校准的风险由计量器具使用的单位承担。检定的风险由检定的部门承担。
校准与检定有着本质区别,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校准与检定都属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实现量值的溯源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31号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已取消,依据文件: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发〔〕号)。)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6、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60、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号))
61、热能表:热能表(新增,依据文件: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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