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制定了《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 生 部                                  教 育 部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7.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注:“*”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地方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检查结果的反馈形式。   健康体检机构以个体报告单形式向学生反馈健康体检结果;以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向学校反馈学生体检结果;将所负责的体检学校的学生体检结果统计汇总,以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形式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再逐级上报。   (三)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3.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所检查学校学生的总体健康状况分析,包括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检出率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四)健康检查报告单的反馈时限。   个体报告单应于健康检查后2周内反馈学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1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区域学校汇总报告单应于检查后2个月内反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账管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健康体检机构资质   (一)机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政府举办的公立性医疗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必须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能独立开展学生健康检查工作;   3.能对学生健康检查状况进行个体和群体评价、分析、反馈,并提出健康指导建议;   4.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足够的学生健康检查场所、工作条件和必备的合格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二)人员要求。   1.体检岗位设置合理,管理职责明确。   2.有足够的与学生健康体检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质量控制和统计人员;按体检项目确定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每个体检项目不得少于1人(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   3.具有与学生健康检查工作和学生常见病防治有关的知识和经验。   4.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熟悉本专业业务,技术人员的专业与学生健康检查的项目相符合。   5.内科、外科、口腔科、眼科检查及实验室检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专业体检医师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从事学生健康检查总人数的30%。   (三)场所设置基本要求。   医院诊疗区之外的健康人群体检场所,设有专门的检查室及辅助功能设施:   1.有学生集合场地,并设有室内候诊区(不小于20平方米);   2.男女分开的内科、外科检查室(各不少于1间);   3.眼科、口腔科检查室;   4.化验室、消毒供应室;   5.男、女卫生间。   体检场所应按照《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中三类环境的消毒卫生标准,保证卫生安全。医疗废物处理应符合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生物样本的采集和留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和相关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生物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1.实验室基本设备:   (1)分光光度计;   (2)恒温箱;   (3)离心机;   (4)电冰箱;   (5)高压灭菌设备;   (6)显微镜;   (7)紫外线灯。   2.体检基本设备:   (1)听诊器;   (2)血压计;   (3)身高坐高计;   (4)体重秤(杠杆式);   (5)对数灯光视力表箱;   (6)检眼镜片箱;   (7)口腔科器械(平面口镜、五号探针);   (8)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仪;   (9)诊察床;   (10)与开展的诊查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体检器具的消毒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中的医疗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   (五)其他。   1.学生体检表由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2.健康体检机构应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检查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配有必要的消毒、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检测方法应尽可能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   4.编制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开展质量控制;   5.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6.体检报告按照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保存和统计;   7.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   五、健康体检经费及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学生健康体检经费管理(拨付)办法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级财政、物价、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根据本管理办法确定的健康体检项目,以及当地教育、卫生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六、健康体检培训与考核   各省(区、市)落实本管理办法,参加学生健康体检的机构及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统一体检标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健康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卫办发〔〕4号

各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37号)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5号)的要求,为保障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组织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的体检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承担学生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资质要求,对申请机构进行认定,经市卫生局审核后,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期限一年。县(市、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上半年定期公布通过认定的机构名单。

二承担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和有附属中小学校的高校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参与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同时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

三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单位的体检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体检前应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统一检查标准及方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健康体检人员的培训、考核。体检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证书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四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做好体检结果的反馈、统计汇总等工作,分别报当地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各市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以汇总报告单形式分别报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

五健康体检机构在人员、场所、设备等硬件齐全的基础上,统一使用学生健康体检管理系统,将体检数据进行个体和群体的统计、分析、评价,并出具体检报告,提出健康指导意见。个体报告单于健康检查后两周内反馈给学生;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检查后一个月内反馈给学校;各学校综合体检报告单应于检查后两个月内反馈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对学生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后,定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六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凡承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见附件2)。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必检项目

1.病史询问

2.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色觉(中学入学新生);

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耳鼻咽喉科检查:耳、鼻、扁桃体;

7.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胸围、肺活量检测;

8.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9.实验室检查:

结核菌素试验(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二必要时检查项目

1.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寄宿制学生);

2.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计数;

3.血型(小学入学新生);

4. 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必要时检查项目进行适当增减。

三、质量控制

一由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小组(以下简称“质控小组”),负责全省中小学生体检质量监督与指导,定期对各市质控员进行统一培训。质控标准按照《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质量控制标准》等要求执行(另文下发)。

二各市也要成立相应质控小组,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的体检质量进行现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对不达标的体检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建议批准机构取消其体检资格。

三为中小学生进行健康体检所用的医疗设备须经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并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处理。

四、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各级各类学校必检项目,城市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0元;农村(含县镇)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3元(含结核菌素试验5元),其他年级学生每生每年8元。

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增加检查谷丙转氨酶(4元)、胆红素(4元)。

高中阶段学生健康体检可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项目、标准执行,体检费在学生学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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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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